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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實說,建案鄰損不是件什麼大事情,幾乎只要是新建案,多多少少都會出現這樣的問題;但正也是因為只是件小事,更能讓我看清楚某些公務員領著我們給的薪水,卻是幹著糟蹋我們的事。


      一封都發局來的函,說明條文裡敘述著經由專家鑑定,鄰屋的絕大多數損害不是由建案方造成,因此建案可以繼續施工,也意味著使用執照的取得乃是理所當然,但玄機如下:


1. 唯一承認造成損害部分為鄰近建案部分一樓違章外牆,因為那已經不用鑑定,任誰看都知道,而這在記錄裡註記強調「違章」,明眼人看了也知道這要協調賠償的話,還真不知有什麼後果。


2. 20戶中其餘住戶的損害均非建案造成,而這所謂來鑑定的「專家」竟是該建案的監造建築師,什麼叫做球員兼裁判,這裡呈現得再恰當不過了,而建管處官員權責自宮的行為,拱手將裁判權給了對方球員,公務員有必要做成這個樣子嗎?鑑定的專家為什麼不是第三方公正單位呢?如果市府出不起錢,我們也願意自掏腰包,雖然我們每年都還是逃不了稅。


3. 拖延時間,從413日來會勘,到521日發公文,這間期經歷了近40天,這足以讓我們沒有足夠時間提出異議,更讓建案能夠在此期間趕工,順利上樑並取得使用執照,到時候就更沒有所謂的協調賠償問題。這若不是效率問題,那其掩蓋的問題肯定就更為嚴重了。


4. 會勘前通知若所有權人不克出席,代表人必須備妥授權書,但承辦人員當場要求住戶在記錄上簽名時並未要求代表人繳交授權書,也沒有核對任何不動產文件與人員證件,卻事後來文要求所有簽名的代表人於限定時間內補繳,否則不予列管,一件事為什麼要分二次做,難怪大家質疑公務員的效率問題。

 

      同樣花錢,我們有很多方法讓自己過得愉快,而今我們卻眼睜睜看著某些領著我們的錢,而且比我們多數人薪資高許多的公務員站在我們的對面,『光明正大』的躲在建商的背後,這不得不令我們反思,我們到底是有什麼樣義務要養這些凌遲我們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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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巴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